(2015)株石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株洲大为实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24)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益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株石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法定代表人刘某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益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5月20日,因被执行人益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524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行人益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