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住郎溪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郎溪县公安局毕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蒋某家中厨房内查获一支改制的射钉枪及部分射钉弹、钢珠,后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2015年3月26日,郎溪县公安局农村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蒋某家中将其非法持有的改制射钉枪1支、射钉弹(无弹头)167颗、钢珠869.2克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物证改制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钢珠,户籍证明,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弹检验报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蒋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蒋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与家人相处和睦,与邻里相处融洽,其妻子和村委会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工作,帮助其改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蒋某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蒋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改制火药枪1支、射钉弹167颗、钢珠869.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