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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华,沈幼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被执行人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幼元。被执行人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被执行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娟。被执行人郑志华。被执行人沈幼元。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华、沈幼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华、沈幼元对被告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柯桥区兰亭镇阮三村,权证号为00973、00974、00975、01165、01166、01421号房产,被执行人郑志华名下位于柯桥区兰亭市心广场8幢102、202、302、402、602的房产以及蓝天商业中心3005-3165的房产,被执行人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吴渡村1-8幢房产,因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