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邱玉玲申请执行邱淑锋抚养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邱玉玲(曾用名邱影),女,199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淑锋(邱淑峰),男,1973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玉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