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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玉林与高美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高美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坝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张玉林。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美玲。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亚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坝区支公司。代表人望联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林与上述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张玉林负担。审判员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