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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冠勇与梁来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勇,梁来喜,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房管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91号原告刘冠勇。委托代理人谢亚婷,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来喜。委托代理人陈静(梁来喜之妻)。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房管站,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健,站长。委托代理人巨鹏,该站干部。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刘冠勇与被告梁来喜、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房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冠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冠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刘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