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博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被告便三心二意,与他人联系,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行为经亲友多次劝解,其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放纵,公开的与其他异性联系,视婚姻为儿戏,致使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据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与原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诉状中陈述我在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与他人联系,三心二意,公开的与其他异性联系,视婚姻为儿戏,实施家庭暴力不属实。我认为我与其他异性仅仅是正常的沟通联系。如果离婚,原告家庭应当返还我结婚时送的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5月26日,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和睦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共同努力来经营。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并冷静处理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纠纷,致使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在分居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难以为继。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家人返还彩礼。因接受彩礼的主体并非本案原告,被告应当向实际接受彩礼者主张。故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本案中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判决书生效后解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