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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商初字第6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奥奇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奥奇服饰有限公司,林瑞平,李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商初字第6308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202号。负责人:曹丽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智勇,该支行员工。被告: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5幢1801室东首。法定代表人:林瑞平,总经理。被告:温州市奥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环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被告:林瑞平。被告:李文斌。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瓯海支行)为与被告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温州市奥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奇公司)、林瑞平、李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申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77913.40元及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期内利息的复利;2.判令被告奥奇公司对被告申博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林瑞平、李文斌对被告申博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4日,被告申博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726002013企贷字00059号的《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申博公司向原告借款1277913.4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月利率固定为6.1‰,每月20日结息,并约定利率的调整方式、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利率及复利、违约责任等。该借款合同有以下担保:(1)被告奥奇公司在600万元最高额债权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2012年2月19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726002012年高保字0002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申博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9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2)被告林瑞平、李文斌在600万元最高额债权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2014年8月17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726002012年高保字0017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申博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申博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277913.40元。被告申博公司每月支付足额利息至2014年7月20日,之后未再偿付任何本息。截止2014年10月20日,被告申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277913.40元、期内利息2281.25元、逾期罚息29622.03元、期内利息的复利52.88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温州银行瓯海支行请求被告申博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奥奇公司及被告林瑞平、李文斌应分别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借款本金1277913.40元、期内利息2281.25元及逾期罚息、期内利息的复利(截止2014年10月20日,逾期罚息为29622.03元、期内利息的复利52.88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逾期罚息以本金1277913.40元为基数、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期内利息2281.25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市奥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温银726002012年高保字0002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万元。三、被告林瑞平、李文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温银726002012年高保字0017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万元。四、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2元,由被告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奥奇服饰有限公司、林瑞平、李文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浩泽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