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代仕燊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仕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83号罪犯代仕燊,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代仕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同海,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雷晓宇、胡磊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仕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狱内年消费13234元,罚金20万元及追缴赃款400万元至今未履行,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代仕燊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在监狱年消费超出一般狱内消费水平,足见有一定退赔能力的情况下,罚金数额巨大未缴纳,且该犯诈骗他人巨款,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仕燊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