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芳芳与黄向娟、傅昌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芳芳,黄向娟,傅昌喜,傅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9-1号申请执行人黄芳芳。被执行人黄向娟。被执行人傅昌喜。被执行人傅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芳与被执行人黄向娟、傅昌喜、傅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傅昌喜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清江镇北塘村的土地,但没有房产证,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被执行人翁浩者、徐臣冰未履行的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 建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