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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辛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