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和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旭昌与袁秀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昌,袁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和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韩旭昌,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井玉沟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袁秀清,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井玉沟村民,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和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秀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秀清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800元至和顺县人民法院在和顺县财政局的专用账户,不足部分以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