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尹新华与路士连、王玉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华,路士连,王玉翠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尹新华,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51201005X,住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阳光小区。委托代理人吕洲,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士连,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301298137,住东海县张湾乡卸房村。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翠,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403048120,住东海县张湾乡卸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新华与被告路士连、王玉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新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新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尹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