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舒策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舒策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282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宾宾、付方奎,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策由。本院受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舒策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本院认为:涉外商事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是外商独资企业等商事案件。本案中,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本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翁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