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童高亮与严国财、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高亮,严国财,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童高亮,男。被执行人严国财,男。被执行人童亮,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余江县锦江镇高峰村童源组,身份证号:3606221993112007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高亮与被执行人严国财、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国财已履行24117元,尚未履行26849.52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诉讼费1050元);被执行人童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