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一审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庆新,陈庆红,陈庆华,陈庆勇,张甲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55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斌,理事长。被告:陈庆新,农民。被告:陈庆红,农民。被告:陈庆华,农民。被告:陈庆勇,农民。被告:张甲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庆勇、陈庆红、陈庆华、陈庆新、张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庆新、陈庆红、陈庆华、陈庆勇、张甲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庆勇、陈庆红、陈庆华、陈庆新、张甲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华林审 判 员 李本山人民陪审员 赵昌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