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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某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甲。委托代理人许凤武,系辽宁省沈阳风正法律研究中心专职律师。被告丁某乙,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丁某丙,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丁某丁,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丁某戊,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某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7.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苏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