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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治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治力,北京鼎盛新元环保装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治力,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鼎盛新元环保装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治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鼎盛新元环保装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新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治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我辞职,2010年3月1日重新入职与事实不符。鼎盛新元公司提交的2011年的劳动合同上也注明我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7月1日。2.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我25%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关于保险问题,我在一审时是被告,鼎盛新元公司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另外我也不知道如果我不主张这项权益就会丢失,导致我此项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鼎盛新元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11年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第一面和最后一页的签名确实是我所签,但中间的内容是鼎盛新元公司添加的,而且这份2011年合同鼎盛新元公司的公章也是假的,当时在法庭上时我认可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的签名是我签的,但鼎盛新元公司的公章当时无法辩认真假,庭后回家经过比较认为鼎盛新元公司提交合同上的公章比公章印鉴的大,于是写信向法官提出质疑,但没有主张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综上,黄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依据双方于201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黄治力系2010年3月1日重新入职正确;认定黄治力主张的鼎盛新元公司支付所欠各项费用25%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正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黄治力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黄治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黄治力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黄治力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治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治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