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维祥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林维祥,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住所地闽侯县。企业负责人许海谋,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维祥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维祥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维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50元,由原告中林维祥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燕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