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廉进才与北京房山燕山窦店中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进才,北京房山燕山窦店中通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34号原告廉进才,男,1957年2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山燕山窦店中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红绿灯向北40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廉进才与被告北京房山燕山窦店中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廉进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廉进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廉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廉进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