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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伯坤与杨加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坤,杨加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陈伯坤,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加河,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伯坤与被执行人杨加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