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伯坤与杨加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坤,杨加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陈伯坤,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加河,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伯坤与被执行人杨加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