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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恩柱与周东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恩柱,周东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郭恩柱,男,1941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周东红,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原告郭恩柱与被告周东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广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恩柱与被告周东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恩柱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周东红哥哥介绍我做位于北京市XXXX基地XX层框架抽砌筑工程,双方约定220元/立方,拨款方式为完成一千立方结算一次,另外约定了双方的责任。10月22日我安排进场22人,进场后,我及时找被告周东红签订协议。被告周东红看我写的协议后说:这个协议我不能签,签了协议你把钱拿跑了怎么办?到开支时你们都来,是谁的钱谁拿走。干到12月15日前,被告周东红不让我们干了,被告周东红和干×的人把账算了,把钱给了工人回家,被告周东红让湖北人进场干,我多次打电话找被告周东红算账,根本不接,去了几趟找不到人,最后再打电话,接了电话说不认识我,并瞎说干×的不是我的人。我和被告周东红讲道理,其不但不听,反而公开说,你去告我吧。我现在要求被告周东红赔偿损失如下:1、我们砌砖6层多300多立方,不多要,要300立方的钱6000元。2、进场前我们要求多上人,才能保证按期完成任务,被告周东红答应了,但要求最多不超过40人。进场那天于老板找的人先到了工地,秦皇岛20人到了北京火车站,这时被告周东红说到这20人就够了,不要人了,住处解决不了。没办法我及时给大伙道歉,当天让大伙回家了,来回路费每人81元,20人共计1620元,我要一半810元。3、被告周东红让湖北人来干×占了我的住处,我的行李丢了,价值50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东红支付我人工费6000元,违约损失费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东红辩称:我不同意原告郭恩柱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哥根本不认识原告郭恩柱,是原告郭恩柱偷听电话,给我打电话,我去接的。原告郭恩柱现在75岁,我公司是不允许其进工地的。原告郭恩柱诈骗我,说自己才60岁,我让其将身份证给我遭拒绝,所以我没有让其进工地。原告郭恩柱岁数大,睡在公司草坪上,我看着可怜,就让其住在公司里。原告郭恩柱说我把被子拿走了,这不属实。原告郭恩柱说建了框架结构,这不属实,因为岁数大的都不让进工地。只有现场委托人才能签协议,我没有这方面职权。原告郭恩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给我工作了。原告郭恩柱说北京火车站来了20个人,这是假的,北京火车站多的是人,下车就有发票,我需要原告郭恩柱提供进场劳动合同。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恩柱称,2014年10月被告周东红哥哥介绍自己做被告周东红位于北京市XXXX基地XX层框架抽砌筑工程,约定220元/立方米,当月22日自己安排进场22人,找被告周东红签订协议遭拒,12月15日前,被告周东红不让自己干了,和干×的人把账算了,把钱给了工人让工人回家,干了300多立方米的活,被告周东红没有付钱,另外还有20人的交通费没有支付,自己的行李丢失。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郭恩柱提供与于园淑的协议书,证人证言、三张火车票予以佐证。原告郭恩柱称于园淑是包自己工程的人,证人是干×的人。被告周东红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称工地上没有于园淑这个人,也没有这些证人。被告周东红申请证人王×出庭作证,称原告郭恩柱介绍该证人来×,该证人带了20多个人来,看要赔钱,就走了。原告郭恩柱称不认识该证人,对该证人证言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火车票、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郭恩柱称自己为被告周东红提供了劳务,做了相关工程,提供的证据为协议书和证人证言,自称协议书是与包自己工程的人员签订的,证人证言系干×的人出具,证人未出庭作证,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郭恩柱做了相关工程及与被告周东红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关系,故对原告郭恩柱要求被告周东红支付人工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恩柱主张交通费和行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恩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恩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祁广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