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厚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李厚华,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开始赌场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厚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毅、被告人李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李厚华先后在付某、严某、江某、鄢某、易某、黄某开设的商店内摆设了六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308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厚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付某、严某等人的证言,上高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赌博机图片,被告人李厚华记账本,上高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厚华利用具有退币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13082.5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厚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厚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雯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