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永斌与任少红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斌,任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斌,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任少红,女,生于1978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做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少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