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2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瀚文与董加洲、王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瀚文,董加洲,王宏梅,盐城永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421-2号申请执行人周瀚文,居民。被执行人董加洲,盐城永丰塑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梅(系董加洲之妻),居民。被执行人盐城永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盘湾镇南沃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董加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瀚文与被执行人董加洲、王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亭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69806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4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遵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