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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皮×与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皮×,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恋,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皮×与被告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经双方协商,夫妻共有房产一套,产权划归被告方;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由被告方先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0万元;在办理完离婚后一年,被告方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被告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向我支付了约定的第一笔款项。2014年4月7日为原被告约定的支付第二笔款项日期。原告在此日期后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支付此款。故诉至法院,要���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0700元(自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3月27日)。被告焦×辩称,我为给原告爸爸看病和给她们家里装修以及给付原告第一笔款50万元,现在欠外面一百多万,我得先还朋友,没有钱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6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7日,双方因性格不和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双方约定:位于怀柔区雁栖镇×房屋归被告所有。同时双方约定了“焦×在与皮×离婚前已转给皮×50万元。在离婚后由皮×把×的一套房过户给焦×。过一年后再由焦×支付给皮×2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焦×未支付皮×20万元欠款,故皮×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其给付此欠款及利息。被告以无钱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离婚后,关于共同财产部分已经分割完毕。在离婚时,双方约定了离婚一年后被告应支付原告20万元共同财产折价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故原告请求支付此欠款理由正当,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之请求,因双方对此未予约定,故本院按照存款利率予以确定。被告辩称意见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皮×二十万元共同财产折价款。二、被告焦×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皮×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由被告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芸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