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5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雷明与张磊、张卫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雷明,张磊,张卫明,瞿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26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5269号申请执行人吴雷明,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张卫明,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瞿美娟,女,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吴雷明诉张磊、张卫明、瞿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磊现有资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卫明、瞿美娟无资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磊、张卫明、瞿美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013号的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