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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军、赵增涛与被告牛占胜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赵增涛,牛占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792号原告高军,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号**号楼*单元***室。原告赵增涛,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斜沟崖村***号。被告牛占胜,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号内*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高军、赵增涛与被告牛占胜合伙纠纷一案后,被告牛占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牛占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牛占胜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