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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伍功军与叶宗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功军,叶宗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伍功军,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刘连厂,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宗昌,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余泉水,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岳,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功军与被告叶宗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伍功军于2015年5月11日以因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功军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因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福伍功军负担;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李善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