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67号申请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姜桂延,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5166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强。申请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68788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宝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