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席静与大冶市腾龙贸易有限公司、黄圣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静,大冶市腾龙贸易有限公司,黄圣杰,黄智,湖北奥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席静。被告大冶市腾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99-602号。法定代表人黄圣杰,执行董事。被告黄圣杰。被告黄智。被告湖北奥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青松村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静诉被告大冶市腾龙贸易有限公司、黄圣杰、黄智、湖北奥坤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冶市腾龙贸易有限公司、黄圣杰、黄智、湖北奥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冶市腾龙贸易有限公司、黄圣杰、黄智、湖北奥坤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