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定国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国,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杨定国,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定国与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且涉案标的为40000元,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故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