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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李某某、李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确字第16号申请人李某,女,1954年7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某,男,1957年1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李甲,女,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李某、李某某、李甲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丽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李某、李某某、李甲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某、李甲放弃继承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化建新一村XX幢XXX室房屋产权份额;二、李某某继承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化建新一村XX幢XXX室房屋产权全部份额;三、此纠纷调解结束。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