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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某掩饰、隐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献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献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丙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冬天,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献县陌南镇孝举村村西花6500元购买被盗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2026元。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证言、证人秦某某甲等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对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冬天,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献县陌南镇孝举村村西花6500元购买被盗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202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2010年冬天,他通过“江”买了一辆偷来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花6500元买的。2、被害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于2014年10月8日被盗。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秋后的一天晚上,有人把一辆面包车开到家中,是丈夫秦某某买的。4、证人秦某某甲证言,听儿子秦某某说抵账来了一辆五菱荣光汽车。5、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面包车的价值。6、献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该车辆已发还失主。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王和旺审判员 李兰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净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