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治勇、卓勇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勇,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卓勇强,王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治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原审被告:卓勇强。原审被告:王雪。上诉人张治勇因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该约定具体、明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房屋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