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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书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张书忠,曲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住安达市。委托代理人高庆春,住安达市。委托代理人刘美钰,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忠,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云,住安达市。上诉人刘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庆春、刘美玉,被上诉人张书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曲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