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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市金中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金中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汪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4-1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区瑞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琼,女,汉族,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茜,女,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东莞市金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平。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平。被告汪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3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66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雯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