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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磊、王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进。被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王赟。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磊、王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照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王赟对此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磊、王赟的下落不明,陈磊名下所有的浙H×××××小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其他的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磊、王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2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