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何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沈某甲诉被执行人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何某甲长年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