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褚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褚某,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辛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