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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何光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何光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陈旭东,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郑艳,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光阳,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诉被告何光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光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5元,由陈旭东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