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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卢苏娟与夏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苏娟,夏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00号原告:卢苏娟。被告:夏小兰。原告卢苏娟与被告夏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夏小兰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2日,被告夏小兰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苏娟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夏小兰负担。原告卢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夏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