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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方章山、吴炳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章山,无业。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炳禄,无业。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田某乙、张某甲,被告人方章山及其辩护人李占岭、被告人吴炳禄及其辩护人石冀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方章山在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金威写字楼316、318房间,开办了“鸿伟教育培训机构”,自己任负责人、被告人吴炳禄任经理。并分别在58同城网上、祥云报上、办公地点等多处,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李某、陈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湘运、田某乙、叶某等人信任后,以办证为名,先后以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在“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内骗取代办中间人李某19.5万元、浙江陈某15.9万元、张某甲10.4万元、张某乙4.84万元、张某丙3.65万元、田某乙3.6万元、叶某1.32万元、石家庄赵某乙16.4万元;受害人任某3600元、洪某4000元、吴某3700元、赵某丙3500元、宋某4000元、于某4000元、张某丁2500元、王某4000元。共计人民币78.54万元,全部挥霍。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在邯山区渚河路千豪美食林超市附近四公司家属院一民房内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依法进行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方章山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炳禄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章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李占岭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章山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方章山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有犯罪事实,其中包括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部分,构成坦白,对全案构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章山起初成立培训学校,不是为了诈骗的目的,因后来考试严格,不能办理情况下出现这个结局,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方章山愿意将公安扣押财产赔付受害人,出狱后用劳动弥补受害人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炳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主要辩称,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对被告人方章山开办的培训学校不了解,以为被告人方章山可以办出驾驶证,对受害人表示道歉。起诉书指控金额有异议,其没有接触过石家庄赵某乙、田某乙,浙江陈某也是与被告人方章山联系的。其对这三人办证、交费未经手、故石家庄赵某乙16.4万、田某乙3.6万元、浙江陈某15.9万元这三笔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石冀湘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方章山开办培训机构在被告人吴炳禄来之前就已成立,学员交来的资金由被告人方章山管理支配,被告人吴炳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步入诈骗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起辅助性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受害人赵某乙、田某乙、陈某的受骗过程被告人吴炳禄毫不知情,应当在起诉书指控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吴炳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方章山在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金威写字楼316、318房间,开办了“鸿伟教育培训机构”,自己任负责人、被告人吴炳禄任经理。并分别在58同城网上、祥云报上,办公地点等多处刊登广告,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李某、陈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湘运、田某乙、叶某等人信任后,以办证为名,先后以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代办中间人李某19.5万元、浙江陈某15.9万元、张某甲10.4万元、张某乙4.84万元、张某丙3.65万元、田某乙3.6万元、叶某1.32万元、石家庄赵某乙16.4万元;任某3600元、洪某4000元、吴某3700元、赵某丙3500元、宋某4000元、于某4000元、张某丁2500元、王某4000元。共计人民币78.54万元,全部挥霍。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在邯山区渚河路千豪美食林超市附近四公司家属院一民房内被警方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在邯郸市祥云广告报纸上看到一条“鸿伟驾驶员办证中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广告上写着“办证快,三个月包过”。在2012年7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到学院北路与滏西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金威写字楼318房间见到了在报纸上登信息的吴炳禄,她自称是“鸿伟驾驶员办证中心”的经理,并见到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警服上警号是019156,他自称叫方章山,是吴炳禄丈夫,在邯郸市刑警队上班,在车管所有关系。其当天咨询了办理驾驶证的价格,对方说三个月包出证,办证人考试时只需来一趟,C本驾驶证4500元一个人,办理的人多了可以按4000元一人。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永年的一个朋友找其帮忙办两个驾驶证,其按每人4500元收取了两个人的钱,因为驾校办证慢,其就想从吴炳禄那里办。于2012年7月30日带着钱到金威写字楼找到了吴炳禄,其告诉她以后还会经常找她办证,她答应按每人4000元收费,其当天在她办公室给了她8000元,吴炳禄收到钱后给其写了张收据,收据上盖有“鸿伟教育培训收费章”,并让其等通知通知学员考试。之后其又陆续分11次送去46名学员办驾驶证的钱,都是在金威写字楼将钱给的吴炳禄。2012年12月17日给她最后一次钱后,其就一直催吴炳禄出证的事情,因为她除了通知最先报名的两个人就没有通知过其他人考试,其催吴炳禄的时候,她告诉其最先报名的两个人科目一已经通过了,其听说后就到邯郸市车管所考试科查询最先报名的两人信息,结果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之后其就去找吴炳禄,她解释说她的办事员通知错了,其就催她赶快办吧,她告诉说车管所现在考试停止了,暂时不能出证,需要等到2013年4月15日所有学员的驾驶证都能出来,也不用学员参加考试。直到2013年4月14日其再给她打电话问她驾驶证办出来没有,一直打不通,联系不上了,感觉上当受骗了。有收据的是195000元(办C本和B本的人员),没有收据的是1200元(两个单科考试的人员没有收据)。2、被害人陈某陈述,2012年8月至9月份之间,通过赵某乙认识了方章山,赵某乙告诉其方章山在邯郸市办驾驶学校,是警察。其和方章山是在火车站附近“速8酒店”见面时方章山身穿警服,告诉其他在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上班,并让其看了他的警官证,当时方章山告诉其他办了一家“鸿伟驾驶员办证中心”。并说他在办驾驶证方面能力很强,和车管所很多科长很熟,说话管用,保证能办成,C1驾驶证3个月就能办出来,每个驾驶证4500元,学员得过来4次。其感觉在邯郸这边办证速度快还便宜,就决定来邯郸这边办驾驶证。2012年9月4日其带着12名学员从浙江到了邯郸,电话联系了方章山,他在邯郸市客运西站接到了我们,方章山带着我们到了学院北路一个不知名的写字楼里面,是318、316房间,到方章山的办公室后他告诉我们不用去考试了,他负责给办手续就可以了,方章山叫过来一个姓吴的女子,说是吴经理,并在318房间内用电脑仪器帮我们的学员采眼角膜,并复制了我们学员的身份证,登记了办证表格,当时其和方章山说好每位学员先交3000元费用,等办出来证后将剩余的1500元交给他。我们回到“速8酒店”后,其在房间用电脑通过网银转账向方章山提供的账号上转了36000元。2012年9月10日带着16名学员来到邯郸,这次其是在“龙旺名城”将48000元转到方章山的农行卡号里,过程和第一次一样。2012年9月24日其又带着25名学员到了邯郸,这一次其是在回家的路上通过无线网络上网在电脑上用网银转到方章山农行账号75000元。方章山就是通知了第一次交钱的学员考试,学员过来后也没有考试,按说交完钱后12月份就可以出驾驶证,但是证没有办出来。之后其就一直催方章山,他有时候说自己在办案出警,有时候又称自己在外地,打办公室电话有个女的接电话,她说不知道怎么办。2013年1月10日左右到邯郸找方章山,到办公室找找不到人,方章山的办公地点从写字楼搬到了邯郸市一个电力小区内,其到电力小区找方章山,办公室有个女的在,但是问什么她也说不知道。一直等到2013年1月17日才找到方章山,在邯郸邯钢罗二生活区附近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见的面,其问他怎么回事,他让其再给他点时间,并给其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2013年2月23日全部将驾驶证给其,其说既然办出来证了就让其先看看,他就给了其一个我们学员的驾驶证,这个驾驶证姓名叫黄世形,证号:330325197304144516,并给了其学员的档案编号及学习证号,名单上写有“河北省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下面盖有“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2013年2月23日其联系上了方章山,方章山告诉其证都弄好了,让其带着剩余的钱来邯郸,到邯郸后就联系不上方章山,之后其接到了赵某乙的电话,赵某乙问其方章山有没有给其出驾驶证,其告诉他出了一个驾驶证,但是从网上也查不到,赵某乙告诉其他通过方章山办理的驾驶证拿到手的都是假证,其这才知道被骗了。通过其给付办理驾驶证款共计15.9万元。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2年7月10日左右,其去上班经过金威写字楼一楼大厅时看见宣传栏上写着一条广告“办理驾照证,签协议,包过,三楼316、318室”。其就按广告上写的316房间号找过去,进房间后里面有一个自称是鸿伟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吴炳禄经理,其就简单的咨询了驾驶证是通过哪个驾校给办理的,吴炳禄说她丈夫在邯郸市公安局刑警队上班,关系硬、出证快、车管所里有熟人,直接通过车管所办理的。两个星期后其又去了鸿伟驾驶员培训中心到316房间见到方章山(自称是吴炳禄的丈夫、29岁左右)和吴炳禄,当时吴炳禄把其和方章山简单的做了个介绍,方章山说他在邯郸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给了其一张他的名片,上写着方警官、正科级科员,并告诉其光报名费1900元,要是全部包过是4500元,如果介绍学员过来,收其4000元,第一科考试不用来,二、三科考试学员必须过来签字。后其陆续给“鸿伟驾驶员培训中心”交了10.4万元、一共28名学员,方章山都给其开有收据。在交完钱后,大约10月1日方章山说我们的学员科目一考试都全部通过了,到11月22日方章山给其打电话让其组织学员25日去285医院门口考科目二签字,25日9点左右其和学员一块去的指定地点看见方章山在一辆福特蒙迪欧黑色轿车上,车牌号为冀D×××××,让其和学员签完字回去等着下次考科目三,签完字我们都回去等科目三考试通知了。直到2013年2月22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方章山给其打电话说科目三已经考过去了,不用学员过去签字了,说清明节左右出驾驶证。2013年4月4日,其就联系方章山,他自称在外地执行任务呢,回不来,他说4月10日下午回来后将驾驶证给我们,并告诉其驾驶证在邯郸市车管所已经解档了,其到4月10日再和方章山联系就联系不上了。其找到方章山在电力小区的办公室找他,他没有在办公室,他办公室两名文员在。之后其就没有联系上过方章山,电话也不通,也找不着人。其曾在方章山的电力小区办公室内找到一份我们考试签字的名单,上面盖有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其拿着到车管所查询过,车管所称考试中心没有名单上的考官名字,盖的印章也不对。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2年5月5日在58同城网看到办理驾照的信息,是鸿伟驾驶员培训中心,地点在金威写字楼3层,签协议包过。2012年5月11日其到学院北路金威写字楼3层316、318号找到鸿伟驾驶员培训中心,在316号房见到一个女子,自称叫吴炳禄,说他丈夫方章山是在邯郸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上班,关系比较硬,出驾驶证快,并给了其一张名片,上面写有“方警官,正科级科员”,屋内还挂着警服。当时吴炳禄告诉其办理一个C本驾驶证得5000元,给介绍学员,每个学员给其返600元,她收4400元。其通过方章山共给11个学员办证,实际交给方章山48400元现金。这些都有收据,收据其都给学员了。2012年7月24日吴炳禄通知学员去285医院东侧路南的驾校考过理论,当时学员都没有进考场,吴炳禄、方章山拿着手续(一张考试理论表格)从驾驶学校出来,让学员签字。后一直没有办成,方章山说在外地抓人呢,等回来了才办理,一直推到今年,从2013年4月13日起就找不到方章山、吴炳禄人了,打电话也不通了,后就来报警了。5、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2年8月17日左右通过58同城网上看到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办理驾驶证信息,广告上写有包过,三个月出证,留有电话号码,具体价格面谈。2012年8月19日来到金威写字楼3楼的鸿伟教育培训机构,进去后见到对方工作人员,对方给了其名片,上面写有方警官字样,我们就谈话并得知该男子叫方章山,女子叫吴炳禄。当时方章山、吴炳禄一起向其介绍,方章山是警察,与车管所内部有硬关系,办证时间短、省事,办理一个C本每名4500元,办理驾驶证多了,C本按照每名4000元收费。其从中能挣钱,因为当时到方章山办公室咨询时,吴炳禄主动给了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让其看了包过协议表,其当时想他们也是本地人,所以就相信了她,并且其看到方章山办公室挂着警服,方章山自称警察,就更相信他能办成了。回去后就开始联系人办理驾驶证。按照每个人4500元收费,每名给方章山4000元。在方章山金威写字楼办公室内给的钱,给钱时其和方章山、吴炳禄在场,学员都没有去。一共交了36500元,方章山都开有收据,都写有收条,收条上盖有鸿伟教育培训机构的印章。2012年11月份在邯郸市285医院对过路边花池外围与方章山见面,方章山当时开着轿车,身穿警服,拿着档案袋,让学员往表头为“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表上签字,该表上写有档案编号及考官签字,考官已经签字,我们学员也签到上面了,方章山当时称签完字科目2就过了,这些学员都没有去过考试中心考试。过了三个月也没有出证,其就开始催方章山,方章山解释说到年底了办证的都停了,办不了证了,得过了年,又等到过了年还是没有办成,之后其就开始多次找方章山,方章山之后又换了办公地点,在电力医院附近的小区内,见到他后他还是解释说正办着,快办成了,已经过两个科目了,2013年4月份就找不到方章山和吴炳禄了,手机不是停机就是关机,其就知道自己上当了。6、被害人田某乙陈述,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其在58同城网看到有“办理驾照,签协议,包过”的广告。经电话咨询后,当天就按照广告上登记的地址,到邯山区学院北路与滏河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金威写字楼三楼,找到鸿伟教育培训机构,是一个叫朱小星接待的其,她介绍了他们培训中心,并告诉其办C本4500元,要是能介绍学员过来,就给其提成,之后其就分四次陆续介绍给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学员8名,每次都是其带着学员过去,朱小星收取每名学员4500元,其中有五名学员多交了2400元包过费,平均每名学员其能收到300元,事后收据是朱小星交给的其,收据上有鸿伟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方章山的签字,并盖有印章。朱小星告诉其四个月后能出证,之后其就等通知。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其就打不通他们电话了,到他办公室找他们,也找不到,至今也没有联系上他们。其中有6个人驾校查不到信息,其他人信息驾校有没有其不确定,因为没有去驾校查,其怀疑自己被骗就报警了。除了朱小星外,其见过方章山。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和五名学员签有包过协议,其总共给他送去九名学员,每人交4000元,其都交给方章山了。7、被害人叶某陈述,2012年6月份,其在《祥云传媒》看到“办驾照车管所代办取证快、费用低、包过、三个月拿证”的字样。8月24日其和朋友李丽云(女,44岁)及其朋友的儿子杨子旺(20岁)一起来到了邯山区学院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金威写字楼3层318室,到屋里后,屋里共有三四个人,其中办证的工作人员有两个女的,她们一个在让前来办证的人填表,另一个在给前来办证的人采眼角膜,当时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人一直进出于318室及319室。在那里前来办证的人走后,我们问她,我们三个人一起来办证,能不能在便宜点,她们说,最低4000元,不能再便宜了。随后其问她们我们上班时间忙,真能包过吗,3个月可以拿到驾驶证吗。她们说,保证包过,3个月也可以让你拿到驾证。随后她们就给我们采了眼角膜,并输到了电脑里,我们填完表后留了她们另一个办公电话(850×××9)及隔壁方警官电话(133××××9444)就去了隔壁屋319室,到319室后,我们把钱交给了她们,她们给我开了一个收据后我们就回家了。11月份,其给公司打电话问驾证办出来了吗。她们说,因为赶上十八大,九月份没有办,需要往后推一个月。12月份,方警官给其打电话说,已经过了一科,正在办第二科,现在不好办,不要着急现在办证挂着学校了。2013年1月份,其打通方警官的电话,问他驾驶证怎么样了,公司电话怎么前段时间打不通。他说,现在公司搬到邯山区电力小区家属院6-2-1号,现在不好办,一直找各种理由往后拖延,随后方警官又给了其他的另一个手机号(189××××5444)。之后方警官隔三差五给其打电话找各种理由说证取不出来,2013年4月份给方警官及他们公司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其感觉被骗了所以就来报案了,一共是被骗金额13200元。8、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2年7月份的时候其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条广告,广告内容是鸿伟驾校招驾驶员培训,正规办理驾驶证,联系人写的是方警官,联系电话是0310-603×××5。看到广告以后就和广告上的联系人方警官联系,对方自称叫方章山,在邯郸市高开区刑警队工作,他的警号是019156,还发了一张照片给其,怕其不相信还说了他的身份证号:××,称办理驾驶本每个收费要4700元,要先付3000元办下来以后再交剩下的款。其觉得这是个挣钱的机会,可以从中找点利润,挣点钱。于是其就在邯郸一民宅中找到方章山,门上贴着一张纸写的是鸿伟驾校报名处,其问他可以帮他在石家庄这边招收学员吗。他说可以,每个学员要4700元,别的不管。其觉得他有办公地点又是邯郸的警察,其可以每个本收5000元,每个本能挣300元手续费。后瑞明眼镜店的老板倪日件说现在他老家浙江瑞安那边办理驾驶本很难,可以叫他们老乡来这边找其办。倪日件把其的电话就告诉了他浙江老乡陈某,其给陈某说可以办理,每个本收费5000元,三个月办成。陈某说他可以帮着收学员,收了学员钱以后把钱打给其。其就给方章山联系,要了方章山的账户和密码,方章山给了其一个工行的账户62×××95,户名是方章山,方章山还给其说需要学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8张。其后告诉了陈某,陈某陆续给其拿来学员信息,每个学员5000元给其打到其的农行账户上62×××17。其就去邯郸交给方章山,然后钱给方章山打过去。每个学员都是按3000元给他打的款,说好了剩余的1700元见本给钱。其到工商银行给方章山的工商银行卡62×××95打过三次款,分别是2012年9月19日打了75000元,2012年9月26日打了69000元,2012年12月14日打了81000元,用其的农行卡给他转账转过去39000元,这一共是264000元。其还去邯郸给过他26000元,这样算下来一共是290000元。2013年3月19日,方章山给其打电话说有些人的资料不合格不能办理,其就让退钱,他通过银行卡给其打回来100000元,其把钱给学员退了回去,到现在一个驾驶本都没有办出来,期间其多次催方章山,方章山以驾驶证信息传不到网上去等理由多次拖延,其就觉得事情不对,就叫他退款,方章山答应退款,但是迟迟不给退,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手机也关了。其感觉事情不对,就去邯郸市公安局打听方章山,那边公安局说就没有这么一个人,觉得上当受骗了,就来报警了。9、被害人任某陈述,2012年8月28日其经过金威写字楼看到宣传牌上写着“办理驾驶证、签协议、包过”,其去他们所在金威写字楼318的办公室咨询考驾驶证的情况。见到吴炳禄,她说“我老公在邯郸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上班,关系硬、出证快”。第二天其就去交3600元,吴炳禄说:“你回去等通知,三个月后出驾驶证”,之后连续给吴炳禄打了不下20次的电话,中间有几次接通后吴炳禄说了科目一不用考了直接就通过了,让其再等通知考科目二。方章山打电话说2012年11月25日到285医院门口签完字,科目二就算考过了。25日其到285医院门口,方章山让其在“河北省邯郸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张单子上签字按手印,后让其回去等待科目三考试通知。到2013年4月份方章山给其打电话说:“我们搬到了电力小区了,到4月11日直接给你们驾驶证,不用考试了”。第二天其去电力小区6号楼2单元1楼找方章山和吴炳禄时办公地已经没人了,打手机也是无法接通,其又去了金威写字楼之前的办公室也找不到他们。就觉得被骗了,就来报警了。10、被害人洪某陈述除办证时间及办证金额4000元与被害人任某陈述不同,其他情节基本一致。11、被害人吴某陈述,2012年5月14日,其到邯山区金威写字楼三楼318房间,辛晓进把其介绍给方章山。方章山给其说:“上面有人,不用考试,到时候就去考场走走就行,三个月保证驾驶证能出来”,其听方章山介绍完后,就交驾驶证报名费3700元,签了一份“鸿伟教育培训机构驾驶员包过协议”,签完协议其就回家等考试消息了。2012年6月份左右,方章山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去金威写字楼三楼318房间找他考科目一。其到方章山办公处,方章山让其坐在一台没有开机的台式电脑旁边,显示屏上面有个摄像头,方章山说:“你在电脑这坐着别动,有人在别的电脑上帮你做考题,你上面的那个摄像头是和考场联网的,全程监控”,其大概在电脑旁边坐了10分钟左右,方章山说可以走了,其就离开了。2012年8月份的一天,方章山给其打电话让去邯山区邯运考场门口考科目二签个字就可以了,到该地方见到方章山,方章山在手上拿的名单上找到其的名字,让其签了个字,记得当时名单上写着“登记表”,具体没有看清,签完字就离开了。2012年12月份,其给方章山打电话问他驾驶证办下来了没有,方章山以各种理由推脱,就联系不上方章山了,其到方章山办公地方找他,他已经搬走了。12、被害人赵某丙陈述,2012年8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到邯郸市学院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金威写字楼316、318房间“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办理驾驶证。一个姓吴的女子(叫吴炳禄)和另外两个女员工接待了其。姓吴的自称是老板,说他老公在公安部门工作,在车管所有关系,三个月能出证办理C本驾驶证4000元。其说科目一自己考,姓吴说3500元,后让其在她办公室用电脑摄像头在其眼部照了一张照片,说是采眼角膜,让其交了3500元。过了一个月后其打电话问她,她说科目一已经替你考过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她没有通知其考其它科目,就多次打电话催问。2013年元月份他们搬走了,电话也打不通。至今驾驶证也没有办出来,也没有退钱。13、被害人宋某陈述,2012年8月22日,其听朋友说他一个同学叫方总,在邯郸市新秀美食林对面写字楼316、318房间做代办驾驶证业务,出证快,4000元包过。是一个女子接待的其,其把办理驾驶证的情况和该女子说了下,她说如果不严的情况下,驾驶证出来的快,要是严了,驾驶证出的慢,办证需要4000元。后其将4000元现金交给她们办公室的另一个女子,给其开了一张收据,并填写了办证表格,最后采了眼角膜。2013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到该写字楼316、318房间找方总问其驾驶证时,看到办公室门锁着,就走了。2014年8月份其接到一个公安局打的电话,才知道其被骗了。14、被害人于某陈述,2012年,具体日期记不准了,通过朋友高腾飞知道“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报名办理驾驶证,其去办公室咨询,里面工作人员说可以办证,办理快,不用考试,三个月出证,报名费4000元,只拿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并说先取眼角膜,补办就不用再跑。过了几天其就把4000元给了其同学高腾飞,让他帮其交钱报名。从那以后,其的驾驶证一直没有办理出来,也没有退钱。15、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12年11月份时候,其朋友给其介绍说通过“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快速拿到驾驶证,后其就花了2500元报名了。然后去邯郸市驾校练车的时候告诉其不能练车,才知道自己被骗了。16、被害人王某陈述,2012年6月底,其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办理驾驶证包过的广告。7月3日,其去了邯山区农林路附近一个写字楼的邯郸市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当时接待其是一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28、9岁,1.7米左右,较瘦,长脸。她说交了钱,三个月保证领驾驶证,培训费4000元,其交了4000元和本人照片,她给开了一张收据,并验了眼角膜。过了半个月,那个女的给其打电话说科目一过了,不用过来。又过了一个月,那女的给其打电话说,让早8点在285医院东面等候,签个字。第二天早上,在285医院东边见到一个男的,30多岁,1.7米左右,方脸,中等身材,开着个面包车,当时看到三、四个人正在签字,其也签了。具体签字干什么,不清楚。过了三个月也没让领证,其就去培训机构找他们,他们一直让其等,后来人找不到了。17、证人倪某,陈某是其一个亲戚的朋友,是代办驾驶证的。陈某给其打过一个电话问过这边办理驾驶本的情况,其给过他一个代办驾驶本的女的电话,后来他们就自己联系了,其就不知道别的了。18、证人冯某,2012年7月份,其妻子赵某乙说从网上认识了个叫方章山的能办驾驶证,就用其卡给方章山打过两回款,听赵某乙说还给过现金,但是一个驾驶证也没办下来。19、证人田某甲,其是通过辛集市发的金玉广告知道有人代办驾驶证,不用考试,然后打电话联系的。对方告诉其去文化长廊一个代办点,进去以后一个女的接待的(长的个子挺高,挺胖,辛集人),其说要办驾驶证,她告诉其7200元,就给了她7200元,要办一个小车本,那个女的接了钱以后叫其准备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天把东西都给她了,她叫其等信,接着一直至今还没有办下来,其多次打电话催促,那个女的说被骗了,等过些时候再说,以后再退钱。打电话时其听到一句说是从邯郸那边办,详细的也不知道。20、证人袁某,2012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其打算考汽车驾驶证,其工地上的一个安徽人小工讲,他有一个朋友可以人不去学习,就能把汽车驾驶证办理出来。带其到天台上清溪边上的一处农宅,见到一个自称是湖北男子,并且带着一台手提电脑,他自称是湖北那边的一个驾校工作人员,他负责到天台这边招生的,当天给我们拍了照片,并且拿了其的身份证复印件,当天其付了全部学费8000元。之后一直到了2013年1月份,其拿到了驾驶证,驾驶证上写着是河北邯郸的,拿到驾驶证后,到交警队去了,发现网上查不到,是假的。这样其就向工地的小工要回自己的钱,后来工地的小工把假的驾驶证拿了回去,8000元钱也还给了其,事情就是这样。21、证人赵某甲,2012年5月左右,其看到柳市镇湖横村新光大道的路边墙上贴着的一张广告纸,办驾驶证,联系电话为131××××6711,其后来就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跟其说叫叶林,天台人,可以帮其把驾驶证办出来。因为其打听过来,这个人确实有帮别人办出了真的证件,就相信了对方。在天台其给了对方12000元的手续费,之后就和三、四十人也是要办证的,一起坐一辆大巴车到石家庄的一个县城里的一个车管所,在车管所里拍照、登记个人信息后,之后就回来了。后来过了半年左右,对方说证办出来了,并给了其一个驾驶证,这个驾驶证证号是330323196512223916,是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核发的,其将证件拿过来后,就叫朋友查,发现交警系统内没有登记的,这个驾驶证是假的。其就重新和叶林联系,说他的证是假的,叶林当时就说这个是真的,说可能是上家出了问题,叫其把证件还给他,他重新换一个。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叶林又给了其一个驾驶证,其叫人查了,发现还是没有登记的,叫叶林把钱退给其,叶林就说一定会把证件办给其,不愿意退钱,后来联系叶林,他都说快办出来了,不过到现在还没有把证办给其。22、证人朱某,2012年9月份,其在58同城招聘广告看到“鸿伟教育培训中心”招聘办公室文员。其按广告上的电话咨询了一下,就去了滏西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西南角金威写字楼316房间,一个自称吴经理的女子接待的其,吴经理对其说:“有说来报名,接待一下,接电话,把学员的资料录入电脑”。第二天去那上班,吴经理对其说:“三个月的试用期,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到后每月3000元”。其去上班两三天后,一个穿警服的男子去了办公室,吴经理又找其说:“这是方总”。316是吴经理办公室,318是其和程晓媛的办公室,程晓媛比其晚去三天。主要是招收驾驶学员,收钱,他们一个一个的收学员很少,主要是通过中间代理人收学员。其去以前不知道,刚到那时,对外包过每名学员收4500元,有中间人的收中间人4000元,后来有收5000元的,大约有200多名。他们把学员送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后来方章山、吴炳禄说:“老有人查”,于2013年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搬到了电力小区6-2-1办公,到那后,吴炳禄在那呆了一段时间,后来就是吴炳禄的哥哥吴炳浩在那主持工作,到电力小区后,停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没有收学员。方章山、吴炳禄说:“现在证不好办了,怕收了学员后办不出证来,让先停一停”。经其手没有办出过驾驶证,其它的其不知道。方章山经常给其透漏消息,对他老婆吴炳禄说:“你看XXX那证多快,不到三个月出来了”。在金威写字楼时,是吴炳禄主持工作,在电力小区刚搬过去时是吴炳禄主持。方章山经常去办公室,每次去时基本上都穿警服。因经常有学员打电话到办公室催证,证出不来,我们问方章山,他总是编好理由让我们给学员说。其看状态不好,怕他是骗子,想发了工资后不干了,结果没有给其发工资就找不到他了。23、证人程某,2012年9月份,其在58同城网上看到过一个招聘广告,鸿伟教育培训机构招聘办公室人员,联系人是方警官手机号及一个办公室的电话号,当时的手机号为189××××5444,办公室电话:603×××5。当天下午就去了金威写字楼316房间,当时方章山穿着警服在场,还有一个女子,方章山给其介绍这名女子是吴经理,平时都由她负责,方章山给其交代了一下工作任务,有学员报名接待一下,把学员的资料录入电脑,采一下眼角膜,打扫一下卫生。第二天其就正式上班了,月工资1200元。吴经理(吴炳禄,女)在,方章山不在那工作,经常去,每次去都穿着警服。主要是办理汽车驾驶证,单个办的很少,主要是通过中间代理办驾驶证(招收学员)。因为经常有办证的人打电话催证,证出不来,小星找方章山,方章山让朱小星应付办证人员,有时小星教其让其怎么应付办证人员。因为其问过吴炳禄,咱这是真的、假的,吴炳禄说:“肯定是真的,绝对没有问题”。其看状态不好,怕他是骗子,想到发了工资后不干了,结果没有发工资就找不到方章山和吴炳禄了。24、证人林某,其在河北省邯郸市车管所工作,负责考试科的工作,其警号是019156。其的警号及警服没有外借过也没有丢失过。其不人认识方章山,他衣服上的警号和其的是一样的,是这个人伪造了其的警号,其的警衔是二级警督,照片上这个男的警衔是一级警司。上周有一个40多岁的男的拿着照片上有个名片的复印件,上面写着是方警官,电话是133××××9444,找到其,说照片上那个男的以考试包过为由办理驾驶证收取费用,现在照片上那名男子找不到了,怀疑是被骗了,后其问过我们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也叫他们看了照片谁也不认识照片中的男子。25、被告人方章山供述,2012年5月份,其在邯郸市邯山区金威写字楼三楼租了319号房间,开了“鸿伟教育培训机构”,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鸿伟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专用章是其私刻,主要以给别人办理驾驶证。招聘了员工郝瑞通、辛晓进及辛晓进的一个女同学(具体叫什么其不清楚了)。2012年6月份,其把319房间退了,又租了316号和318号两个房间,又招聘了两名员工朱晓星、程晓媛,之前的辛晓进及其女同学不干了。并同时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办理驾驶证、签协议、包过的广告,互联网上58同城的代办驾驶证的信息是其本人编写的内容发布的,还有一次在58同城发布的是一条带有其穿警服带警号坐在办公室的照片,这条信息是其的员工发布的,具体是谁发的,其现在记不清了。在祥云报纸上刊登了内容为:代办驾驶证,专业办理驾驶证,车管所直考,包通过,别处报名,可协助单项保过,三个月左右出证,签协议的广告。祥云报上刊登的信息是郝瑞通自己编写的内容发布的,登报后让其看过,是其付的钱。在金威写字楼一楼大厅广告展示位上张贴着:办理驾照,签协议,包过,3楼316、318的广告,并制作“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大概内容为:考试快,取证快,自包名到取证,三个月内完成,费用最低的宣传单,到邯郸学院及河北工程大学发传单做宣传,并在316房间门上贴着“办理驾驶证”的广告。一楼大厅的指示牌是其让郝瑞通制作的,宣传单上的内容是郝瑞通拟的,拟好后经其审核后才印刷发放的。另318房间办公室内粘贴着办理驾驶证的流程及车牌注销、销补驾驶证的流程,这些内容都是其从车管所墙上悬挂的流程图用手机拍下来的,找广告公司制作的,还贴着安全驾驶之类的提示牌及办公桌、电脑。其在316房间单独办公,有办公桌、老板椅、手提电脑,沙发、茶几及一个专门挂警服的衣架。是为了让来办驾驶证的人相信其的“鸿伟教育培训机构”是一个正规的驾驶证培训学校,并相信其是警察,让他们误解其在车管所有关系,从这里交钱办驾驶证。员工刚来后其介绍了办理驾驶证流程,并让员工与来办驾驶证的人介绍假如在别的驾校考试不过的科目来这里可以通过关系保证通过考试,并告诉员工其是做煤炭生意的,在刑警队挂职。就是让员工认为其这个老板很有实力,是刑警队的民警,让他们与来办驾驶证的人也这样解释为的还是骗取办驾驶证人的信任。有时候遇见来咨询或者是办证的人员,其就会对他们说:“你可以介绍其他人来办驾驶证,我一个C本驾驶证本地的收3400元,外地的3600元,你收取他们多少钱我不管”,与他们说这些的目的是发展介绍人,让介绍人有利可得,让他们为其介绍来更多的学员。其先制定了办理驾驶证的费用档次,C本本地3400元、外地3600元。后打听到其他办证的地方普遍收费标准比其的高,怕其这里收费过低学员不相信,就提高了价格,将C本定到本地3800元、外地4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具体什么日期记不清了,其又将价格提到C本本地4100元、外地4300元,这次涨价后其又让员工对来咨询的学员说可以办B本驾驶证,并把B本价格定到本地4500元、外地5000元。定完最初的价格后知道现在办驾驶证都需要取指纹,但是其没有取指纹的机器,就购买了一台单位上班签到指纹机,来冒充取指纹机器,目的是让来报名的学员按一下指纹,就当取指纹了,让他们相信我们这里很正规。有学员过来后就报名,我们收取费用后,给对方开一个收据,并盖上其刻的“鸿伟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专用章”,并走过场让他们按一下指纹,在我们自己制作的学员登记表上登记上他们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让他们回去等消息。之后其会让员工通知交费20天左右的学员过来在其事先制作好的带有红头“河北省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表格上签字,表格上的档案编号、学习证号都是其编的,考官签字是其代签的,让他们签完字后就告诉他们已经通过一个科目了。其还制作了题头为“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编号”表,表上写有档案编号及入档日期,有学员问情况,其就会让他们看表,告诉他们已经入档案了,等等就办成了。一共给200多人办证,具体多少人记不清,其一个证也没办出来。只记得和10个左右的学员签过包过协议,具体和谁签的记不清了.曲周县的李会英、肥乡县的张某甲、魏县的张某丙、魏县的张某乙、邯郸市内的李中华、石家庄市辛集的赵某乙、温州的陈某,还有几个人记不清是谁了。他们分别给其介绍多少学员具体数记不清了。个人来办的有交现金,也有银行转账的。其记得陈某、赵某乙都是通过银行转到其的工商银行卡内,收赵某乙大概29万元,转账给她退了10万,还有3万左右是在邯郸速8宾馆给她的,实际收16万元左右。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都是给的现金。李会英、李中华大部分是都是转到其妻子吴炳禄的工商银行卡内。办驾驶证共获利80多万,具体多少数记不清。也退过一部分,大约有10万元左右,因为驾驶证办不出来,办证催的急,逼着起没有办法了,就先退了一部分。其办的这些事,其妻子吴炳禄知道,因为她也在培训中心工作。其妻子吴炳禄在2012年7月份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到培训中心工作的。主要负责收取员工收取的办驾驶证钱,其经常不在培训中心,其不在的时候都是其妻子吴炳禄负责,她和介绍人接触比较多,大部分人都是她接待的,在培训中心员工都称呼她吴经理,也知道她是其老婆,办驾驶证的事情她都知道。其曾印制了名片,内容是“鸿伟驾驶员办证中心--方警官(正科级科员)地址邯山区学院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金威写字楼三号楼319室”。其住处警服、警号、肩章、手铐是从曲周县县城“军品服务社”购买的,强光警用手电、警棍是从网上购买的,警官证外套购买于邱县县城军品服务社。其的警官证是2012年5月份其从互联网上找人做了一个假警官证,证号035611,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警官证上的其穿警服的照片是网上合成的,26、被告人吴炳禄供述,2012年6月份,具体日期其记不清了,其就去了“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当经理了。如果有人来咨询办理驾驶证的事,方章山让其对来办驾驶证的人说,他是警察,在市公安局刑警队,关系硬,能通过车管所直接办理,出证快,三个月包过。方章山不是警察,因为他是其老公,对他比较信任,为了增加信任度,让办证人员某相信其,所以才对他们说其老公在公安局上班。个人办理C本是4500元,如果代理人过来,其收代理人4000元,代理人收办证人员多少钱其不管,办理B本5000元,帮助办理资格证、单科过关各收600元,其负责保管收取学员的费用和来报名人员的登记、取眼角膜。我们在报纸上登过广告,有的人是看了广告来的,还有一些人是代理人介绍来的。广告的具体内容其记不清了。大概的意思是:签协议、出证快、三个月包过。个人来报名都是4500元,还有收的比这个少的,具体少多少其记不清了,介绍人过来其收介绍人4000元、3900元,后开收据。报名登记表上是310多个学员,其在那期间大概办了200多个学员,办驾驶证多数是周边县的,还有外地。办驾驶证的人都有记录,上面都有他们的个人信息。有的是资料不全后来没有办手续,还有的是介绍人带过来只做了个登记,没有办理手续。每个人都有收据,这个收据有的是给了介绍人,有的给了办理人,大约80多万元。收的钱都存到其和其老公的卡里了,其的卡也是其老公拿着。收了人家的钱给人家办驾驶证了没有其不知道,其一个证也没有见过。27、扣押清单显示:现金人民币共计32500元;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发动机号CA09444、车架号LVSHBFDC6CF262808);轻型燕合牌普通货车一辆(发动机号L120450244B、车架号LYTBASA14CZ101431)。另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宣传单、祥云传播报广告、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印制名片、被告人方章山假警官证、收款收据、二被告人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他人办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章山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方章山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吴炳禄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乙、田某乙、陈某与被告人方章山联系,其对三人办证、交付未经手,该三起指控数额应从指控的总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虽赵某乙、田某乙、陈某将被骗款项交付被告人方章山,但被告人方章山系以“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对外骗取他人款项,被告人吴炳禄与被告人方章山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鸿伟教育培训机构”,均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炳禄辩护人提出吴炳禄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炳禄在“鸿伟教育培训机构”任经理,共同经营、管理并收取诈骗钱款,对外宣称其丈夫方章山系警察,在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能通过车管所直接办理证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与被告人方章山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宜划分主从,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章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吴炳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方章山、吴炳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85400元(扣押被告人方章山现金人民币共计32500元、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轻型燕合牌普通货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李春华人民币195000元、陈金国人民币159000元、张延飞人民币104000元、张建军人民币48400元、张运湘人民币36500元、田小红人民币36000元、叶美玉人民币13200元、赵超人民币164000元、任晓龙人民币3600元、洪海人民币4000元、吴栋峰人民币3700元、赵春广人民币3500元、宋壮志人民币4000元、于秀瑞人民币4000元、张庆斌人民币2500元、王英强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武文杰审判员郜凤强人民陪审员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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