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波、李世芳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波,李世芳,苟荣宝,王开会,王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632-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王立波,农民。被告:李世芳,农民。被告:苟荣宝,农民。被告:王开会,农民。被告:王永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道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波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汀水分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立波在莒南县信用社汀水分社存款6112.57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