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潘晓亮与王仕炜、王超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亮,王仕炜,王超鹏,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潘晓亮。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仕炜。被告王超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负责人俞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会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晓亮诉被告王仕炜、王超鹏、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晓亮及委托代理人袁卓民,被告王仕炜、王超鹏、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晓亮诉称,2014年1月14日上午,在西苑路新友谊大酒店前,原告潘晓亮由西向东步行保洁路面时,被告王仕炜驾驶豫C×××××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原告潘晓亮在该道路相撞,致使原告潘晓亮受伤住院16天。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仕炜负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2338.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仕炜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合理范围内交强险赔偿后,我愿意承担责任。被告王超鹏辩称,被告王超鹏是豫C×××××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被告王超鹏不在现场。被告王超鹏的车辆是借给被告王仕炜使用的,被告王仕炜有驾驶执照,被告王超鹏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从侧面了解到本案中被告王仕炜驾驶摩托车时驾驶证为C照,而驾驶摩托车应为D照或者E照,很显然被告王仕炜所使用的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仕炜和车主王超鹏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交强险第十条之规定,本案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其它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潘晓亮为其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潘晓亮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王仕炜承担全部责任。2、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潘晓亮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30日共住院16天。3、洛阳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潘晓亮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潘晓亮的误工费应计算之定残之日2014年5月8日。4、第六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证明原告潘晓亮出院后再休息6周至8周。5、鉴定费发票7张共计700元,证明原告潘晓亮缴纳鉴定费700元。6、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一张,证明原告潘晓亮在住院期间需要2人陪护。7、医疗费票据6张共计28162.72元,证明原告潘晓亮受伤后花费的医疗费28162.72元。8、残疾器具费票据3张共计60元,证明原告潘晓亮在受伤后购买拐杖花费60元。9、交警队提供的豫C×××××肇事车辆摩托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单、行驶证、被告王仕炜的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由被告王仕炜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被告王超鹏。被告王仕炜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被告王超鹏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定书提到,被告王仕炜未按规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应为无证驾驶,因此对原告潘晓亮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住院期间陪护应为杨怀琴,另外病历中显示潘晓亮为无业人员。对证据3、对司法鉴定书有异议,主要是鉴定程序违法,不予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潘晓亮已经提到出院后休息6周至8周因此对于其误工天数应按照住院期间的16天加上出院后6周也就是42天。对证据5、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6、陪护证有异议,陪护证没有显示陪护人员的姓名以及与伤者之间的关系,另外结合伤者的病情,伤者住院期间应为1人陪护,病历中已经记载。对证据7、发票本身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5张门诊票据均为出院后产生的,原告潘晓亮没有提交该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用药清单,无法核实该费用是治疗原告本次伤情,因此应予以剔除。住院发票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潘晓亮没有提交用药清单,无法核实该费用是否是治疗原告潘晓亮本次伤情的全部费用。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潘晓亮没有提交医院的外购证明,医院没有出具证明无法核实原告潘晓亮所购买的器具是必须使用的,因此不予认可。对证据9、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保单中所证明的车辆并非是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因此无法断定肇事车辆是否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驾驶证为复印件不是原件,另外驾驶证为C1照,而摩托车的驾驶照应为D照或者E照,显然被告王仕炜不具备驾驶摩托车资格。行驶证也是复印件,但无法核实是本案肇事车辆。综上王仕炜无证驾驶,对原告潘晓亮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被告王仕炜向法庭出示证据:1、本人的驾照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在交警处暂扣。2、被告王仕炜为原告潘晓亮垫付医疗费共计4000元。被告王超鹏向法庭出示证据:1、本人行车证一份,证明肇事车辆是本人的。原告潘晓亮的质证意见:对被告王仕炜以及被告王超鹏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被告王仕炜证据,没有见到原件,但是从原告潘晓亮提交的驾驶复印件中显示,王仕炜所有的驾驶证为C1照,此不具备驾驶摩托车资格的证件,交管部门规定的摩托车必须取得D照或者是E照的情况下才予以驾驶,显然王仕炜是无证驾驶,原告的损失应该由王仕炜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对被告王超鹏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出示证据:没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上午,在西苑路新友谊大酒店前,原告潘晓亮由西向东步行保洁路面时,被告王仕炜驾驶豫C×××××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潘晓亮相撞,致使原告潘晓亮受伤入住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16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2014年1月30日该院出具出院证一份,载明:“出院医嘱:1、继续石膏固定6-8周。”2014年1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被告王仕炜负全部责任,原告潘晓亮不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豫C×××××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14年5月8日,洛阳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原告潘晓亮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潘晓亮的损失为,医疗费28162.72元、误工费4712元(1240元/月(2013年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30天×114天(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5月8日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营养费160元(10元/天×16天)、残疾赔偿金44796元(22398元/年(2013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2880元(29041元/年(2013年服务行业年收入)÷365天×16天×2人]、残疾器具费6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87150.72元。另查,被告王仕炜为原告潘晓亮垫付医疗费4000元。又查,被告王超鹏系豫C×××××号二轮摩托车车主。本院认为,原告潘晓亮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属实,原告潘晓亮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潘晓亮在做保洁工作中受伤,但其要求按照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其受伤期间的陪护费按照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交通费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潘晓亮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潘晓亮的医疗费在交强险中得到赔偿10000元,剩余18162.72元,由被告王仕炜承担赔偿责任。冲减已垫付的4000元后,应再支付14162.72元。被告王超鹏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王仕炜为无照驾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于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潘晓亮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712元、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60元、残疾赔偿金4479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2880元、残疾器具费60元,共计63288元。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潘晓亮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王仕炜向原告潘晓亮支付医疗费14162.72元、鉴定费7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08元,由被告王仕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