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8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889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赵建辉,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据协议管辖原则立案受理后,未能按照原告刘广东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查找到被告赵建辉的下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广东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其经常居住地亦不在西城区;被告赵建辉的户籍地为北京市密云县,原告刘广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建辉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城区。借款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现原告与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询,原告刘广东自愿选择原告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