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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王龙,杨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责人李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龙,男,1971年8月19日,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谭家岭村六村民组159号。被执行人杨一平,男,1962年8月27日,汉族,住沅江市银光南路319号1栋1单元10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王龙、杨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沅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数额39266元及利息1315元,未受偿39266元及利息1315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