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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抢劫罪,XX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36号罪犯XX,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抢劫罪、强奸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退赔被害人相关物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四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提供原判决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亦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