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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徐频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催字第29号申请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323号。法定代表人徐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票号为:4020005126762417,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票据金额12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顶创针织厂,收款人为义乌市向明染色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龚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