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博诉被告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侯百一、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慧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博,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侯百一,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慧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273号原告王智博,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高健,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杨贵旭。被告侯百一,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慧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旭阳。原告王智博诉被告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侯百一、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慧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因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淼 来自: